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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國立交通大學浩然圖書館 大樓一樓以上為圖書館。視聽中心位於一樓。圖書館出入口、大廳、借還書櫃檯位於二樓。 交大藝文空間、咖啡廳、國際會議廳等皆不在圖書館內,而在大樓地下一樓。圖書館內無正常通路通往地下一樓。請勿走錯。 位於五樓。週一到週五上午九點到下午六點開放,中午十二點到下午一點休息。…710字节(85个字) - 2009年4月4日 (六) 17:12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78年) 第 一 條 (後來修正) 第 二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吿、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 三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70 KB(9,072个字) - 2019年10月26日 (六) 03:29
- 新竹國立交通大學eCampus教學平台系統是由三趨科技開發的e-Learning系統。在交大校內又簡稱E2。 需求:IE6、Windows Media Player 10。 密碼與帳號同教務系統。 E2上有許多教學影片,例如老師上課時錄下的上課影片。這些影片很多都需保護其著作權,因此要管制收視。 E2是依賴Windows…3 KB(428个字) - 2011年1月23日 (日) 02:50
- 條文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輔助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車輛之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一章 總則 1987年7月1日施行…8 KB(1,337个字) - 2017年9月19日 (二) 19:11
- 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一章 總則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並得由交通…2 KB(279个字) - 2017年9月19日 (二) 19:31
-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8 KB(1,259个字) - 2019年5月13日 (一) 20:00
-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汽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二章…7 KB(1,105个字) - 2019年5月13日 (一) 20:00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二章 汽車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傷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3 KB(2,006个字) - 2017年10月11日 (三) 00:33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二章 汽車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赤足或穿木屐、拖鞋駕車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二章 汽車 1976年1月1日施行…3 KB(474个字) - 2017年10月8日 (日) 03:25
- 理由 審檢分隸實施後,關於交通異議事件之裁定及刑事案件之審判,係屬法院交通法庭之職權,應由司法院監督。至於交通事件之裁決及異議之移送應由交通事件裁決機構為之,而交通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則由檢查官辦理,應由行政院監督。故有關交通事件處理辦法,自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 KB(299个字) - 2017年10月18日 (三) 03:16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二章 汽車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三個月內違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共達六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吊扣駕駛執照三次,再違反前項各條規定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4 KB(650个字) - 2017年10月11日 (三) 01:44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8年)#第六章 附則 條文 依本條例之處罰,由原處罰機關執行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四章 行人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4 KB(652个字) - 2017年10月18日 (三) 01:29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五章 道路障礙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9 KB(1,346个字) - 2019年10月4日 (五) 02:56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二章 汽車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在實施年度檢驗後,如引擎、底盤、電系、車門及其他部分損壞而不修復,行駛時顯有危險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者,責令報廢。…5 KB(854个字) - 2017年10月4日 (三) 01:47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一章 總則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之標線、標誌、號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定公布之。…4 KB(570个字) - 2021年10月4日 (一) 01:23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六章 附則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六章…14 KB(2,176个字) - 2017年10月18日 (三) 04:08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一章 總則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條例所稱臨時停車者,指車輛停止未滿五分鐘,其引擎未熄火,駕駛人未離開駕駛座位,保持其車輛能立即行駛之狀態。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一章 總則…7 KB(1,088个字) - 2017年9月19日 (二) 20:36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0年)#第六章 附則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4 KB(652个字) - 2019年8月6日 (二) 02:16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五章 道路障礙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三十元罰鍰。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五章 道路障礙 1987年7月1日施行…1 KB(220个字) - 2017年10月18日 (三) 01:58
-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57年)#第三章 慢車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經登記檢驗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法令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二章…2 KB(329个字) - 2017年10月11日 (三) 03:57